鋰電世界 歐盟的電池容量標簽法規已于2012年5月30日正式實施。該法規于2010年11月30日在《歐盟公報》刊登,經過18個月的寬限期后正式生效,涉及產品包括:可攜式二次電池 (可充電) 、蓄電池和汽車電池,將對我國電池產品出口至歐盟影響深刻。
該法規對電池的標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一是標簽上的容量單位得到統一。標簽須根據國際電工標準清楚注明容量水平且須按固定的大小和位置列示,可攜式二次電池 (可充電) 和蓄電池的容量以“毫安培小時”(mAh)或“安培小時”(Ah) 來表示。汽車電池和蓄電池的容量則以“安培小時”(Ah) 和“冷車啟動安培數”(A) 表示。二是明確了標簽上所示容量的檢測標準。視電池內含有的化學物質,可攜式二次電池 (可充電) 和蓄電池適用標準為IEC/EN 61951-1、IEC/EN 61951-2、IEC/EN 60622、IEC/EN 61960和IEC/EN 61056-1。汽車電池和蓄電池使用標準為IEC 60095-1/EN 50342-1。
為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電池出口企業,在電池產品出口歐盟時做好以下準備:一是關注歐盟標簽法規新要求,將自身產品按照法規規定的檢測標準送實驗室進行容量檢測,電池上標簽式樣、位置和內容應符合特定要求。二是學習并正確理解法規中規定的容量檢測標準,對客戶提供的標簽格式進行再審核,保證產品容量標識滿足新要求。三是企業應注意收集各進口國電池產品法律法規要求,及時更新相關信息,避免因產品遭遇技術壁壘而造成國外通報、出口退貨、貿易索賠等。